固體廢物環保稅_香港環保公司_如何抵扣、減免?
2020/3/20 16:12:16 點擊:785
依據《環境保護稅法》第三條的規定,固體廢物作為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包括四類稅目:
煤矸石;尾礦;危險廢物;冶煉渣、粉煤灰、爐渣、其他固體廢物(含半固體、液態廢物)。
直接向環境排放上述應稅固體廢物的納稅人應當依據《環境保護稅法》和《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按月計算應稅固體廢物的應納稅額,并按季度進行申報和繳納。
提請稍加注意的是,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固體廢物產生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環境保護稅,這與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應稅水污染物向排放口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有所區別。
《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應稅固體廢物的計稅依據,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為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減去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綜合利用量的余額。用公式表達如下:
固體廢物排放量=當期排放量-當期貯存量-當期處置量-當期綜合利用量
應稅固體廢物的應納稅額就是固體廢物排放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以下詳細說明計稅依據的計算公式中貯存量、處置量和綜合利用量的計算方法:
—1—貯存量、處置量和綜合利用量應準確計量
2018年3月30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生態環境部聯合印發的《關于環境保護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3號,以下簡稱《23號通知》),納稅人應當準確計量應稅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和綜合利用量,未準確計量的,不得從其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中減去。
—2—轉移量相應計入貯存量、處置量和綜合利用量
《23號通知》規定,納稅人依法將應稅固體廢物轉移至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貯存、處置或者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的轉移量相應計入其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或者綜合利用量;納稅人接收的應稅固體廢物轉移量,不計入其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
—3—合規貯存量和處置量不繳納相應的環境保護稅
依據《環境保護稅法》第四條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環境保護稅法》第五條也明確規定,納稅人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
—4—合規綜合利用量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依據《環境保護稅法》的規定,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近一步明確了納稅人合規綜合利用的標準,即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要求以及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進行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數量。
《23號通知》規定,“納稅人對應稅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的,應當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評價管理規范。”
工業和信息化部隨后于2018年5月制定并發布了《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評價管理辦法》)和《國家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目錄》,具體規定了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的評價管理方法、程序等,且《評價管理辦法》第七條明確了“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的企業,可依據評價結果,······申請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以及減免增值稅、所得稅等相關產業扶持優惠政策。”
—5—合規貯存量、處置量和綜合利用量的申報
盡管合規貯存量和處置量以及合規綜合利用量的結果均為納稅人不繳納相應固體廢物的環境保護稅,但這兩者在稅法中的法律性質并不相同。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的解釋,合規貯存及處置的固體廢物類似于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的稅前扣除項目,而合規綜合利用為減免項。
無論是合規貯存量、處置量還是合規綜合利用量,納稅人均需要進行基礎信息采集且需要按稅法和實施條例有關規定進行申報。
因此,如果納稅人產生的應稅固體廢物均被合規貯存、處置、合規綜合利用的,其應稅固體廢物的環境保護稅應稅依據應為0,應納稅額也為0。
依據《環境保護稅法》第三條的規定,固體廢物作為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包括四類稅目:
煤矸石;尾礦;危險廢物;冶煉渣、粉煤灰、爐渣、其他固體廢物(含半固體、液態廢物)。因此,如果納稅人產生的應稅固體廢物均被合規貯存、處置、合規綜合利用的,其應稅固體廢物的環境保護稅應稅依據應為0,應納稅額也為0。
直接向環境排放上述應稅固體廢物的納稅人應當依據《環境保護稅法》和《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按月計算應稅固體廢物的應納稅額,并按季度進行申報和繳納。
提請稍加注意的是,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固體廢物產生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環境保護稅,這與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應稅水污染物向排放口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有所區別。
《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應稅固體廢物的計稅依據,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為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減去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綜合利用量的余額。用公式表達如下:
固體廢物排放量=當期排放量-當期貯存量-當期處置量-當期綜合利用量
應稅固體廢物的應納稅額就是固體廢物排放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以下詳細說明計稅依據的計算公式中貯存量、處置量和綜合利用量的計算方法:
—1—貯存量、處置量和綜合利用量應準確計量
2018年3月30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生態環境部聯合印發的《關于環境保護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3號,以下簡稱《23號通知》),納稅人應當準確計量應稅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和綜合利用量,未準確計量的,不得從其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中減去。
—2—轉移量相應計入貯存量、處置量和綜合利用量
《23號通知》規定,納稅人依法將應稅固體廢物轉移至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貯存、處置或者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的轉移量相應計入其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或者綜合利用量;納稅人接收的應稅固體廢物轉移量,不計入其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
—3—合規貯存量和處置量不繳納相應的環境保護稅
依據《環境保護稅法》第四條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環境保護稅法》第五條也明確規定,納稅人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
—4—合規綜合利用量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依據《環境保護稅法》的規定,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近一步明確了納稅人合規綜合利用的標準,即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要求以及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進行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數量。
《23號通知》規定,“納稅人對應稅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的,應當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評價管理規范。”
工業和信息化部隨后于2018年5月制定并發布了《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評價管理辦法》)和《國家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目錄》,具體規定了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的評價管理方法、程序等,且《評價管理辦法》第七條明確了“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的企業,可依據評價結果,······申請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以及減免增值稅、所得稅等相關產業扶持優惠政策。”
—5—合規貯存量、處置量和綜合利用量的申報
盡管合規貯存量和處置量以及合規綜合利用量的結果均為納稅人不繳納相應固體廢物的環境保護稅,但這兩者在稅法中的法律性質并不相同。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的解釋,合規貯存及處置的固體廢物類似于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的稅前扣除項目,而合規綜合利用為減免項。
無論是合規貯存量、處置量還是合規綜合利用量,納稅人均需要進行基礎信息采集且需要按稅法和實施條例有關規定進行申報。
因此,如果納稅人產生的應稅固體廢物均被合規貯存、處置、合規綜合利用的,其應稅固體廢物的環境保護稅應稅依據應為0,應納稅額也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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