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_香港回收_向所在地基層國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制《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免稅資格申請認定表》(附件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增值稅管理,堵塞稅收管理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廢舊物資是指在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品,包括經過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后的各類廢棄物品。利用廢舊物資加工生產的產品不享受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的政策。
第三條 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準予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單位。
第四條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屬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其回收并拆解銷售的報廢汽車,可比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生產單位)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廢舊物資銷售統一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抵扣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第二章 廢舊物資回收單位免稅資格認定及年審
第六條 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需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認定其免稅資格,未經認定的,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不得免征增值稅。
第七條 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免稅資格申請認定程序:
1、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向所在地基層國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制《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免稅資格申請認定表》(附件一),
并附報以下資料: (1)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 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