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貿港啟運港退稅特點-香港退稅-有哪些?
2021/1/16 11:44:54 點擊:476
日前,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印發《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的通知》,將出口退稅環節提前,縮短企業退稅周期,退稅渠道和模式更加多元,進一步加快洋浦港出口貨物通關速度!
海南自貿港啟運港退稅政策是指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在啟運地口岸(啟運港)啟運報關出口,由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承運,從水路轉關直航或經停指定口岸(經停港),自海南洋浦港區(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在啟運港(經停港)出口退稅(所退稅種為增值稅)的政策。
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將出口退稅環節提前,有利于縮短企業退稅周期,提高企業攬貨能力和資金周轉率,降低企業資金占用成本。也是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吸引更多出口貨物在洋浦中轉,增強洋浦港輻射帶動效應的有力措施。
海南自貿港啟運港退稅特點
1.啟運港數量最多,且這些港口既可以是啟運港、也可以是經停港。共包括15個港口:營口市營口港、大連市大連港、錦州市錦州港、秦皇島市秦皇島港、天津市天津港、煙臺市煙臺港、青島市青島港、日照市日照港、蘇州市太倉港、連云港市連云港港、南通市南通港、泉州市泉州港、廣州市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欽州市欽州港。
2.啟運港和經停港不做明確劃分,可以互換。航運企業可以根據市場需求靈活調整航線規劃,出口企業可以有更多的選擇空間,有利于貨源組織。
3.在經停港既可以裝載貨物,也可以卸載貨物。提高企業攬貨能力,提高倉位利用效率。
4.縮短企業退稅周期,提高出口企業資金周轉效率。出口貨物從需要在離境港申報退稅提前至在啟運港(經停港)即可申報退稅,企業可以更早獲得退稅資金,降低資金占用成本,提高資金周轉效率。比如,從營口港啟運的貨物可以提前10-15天報關申請退稅。
5.洋浦港集成政策優勢更加凸顯。退稅提前至啟運港(經停港),洋浦港作為離境港的海關通關效率將進一步提高,同時與洋浦港諸多優惠政策疊加,包括建設“中國洋浦港”國際船籍港、對在“中國洋浦港”登記并從事國際運輸的境內建造船舶給予出口退稅、以“中國洋浦港”為中轉港從事內外貿同船運輸的境內船舶允許加注保稅油(退稅油)等,進一步增強洋浦港作為西部陸海新通道航運樞紐的作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的通知
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現將海南自由貿易港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從啟運地口岸(以下稱啟運港)啟運報關出口,由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承運,從水路轉關直航或經停指定口岸(以下稱經停港),自離境地口岸(以下稱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
對從經停港報關出口、由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途中加裝的集裝箱貨物,符合前款規定的運輸方式、離境地點要求的,以經停港作為貨物的啟運港,也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
二、政策適用范圍
(一)啟運港。
啟運港為營口市營口港、大連市大連港、錦州市錦州港、秦皇島市秦皇島港、天津市天津港、煙臺市煙臺港、青島市青島港、日照市日照港、蘇州市太倉港、連云港市連云港港、南通市南通港、泉州市泉州港、廣州市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欽州市欽州港。
(二)離境港。
離境港為海南省洋浦港區。
(三)經停港。
上述啟運港均可作為經停港。承運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貨物的船舶,可在經停港加裝、卸載貨物。
從經停港加裝的貨物,需為已報關出口、經由上述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
(四)運輸企業及運輸工具。
運輸企業為在海關的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企業或認證企業,并且納稅信用級別為B級及以上的航運企業。
運輸工具為配備導航定位、全程視頻監控設備并且符合海關對承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工具要求的船舶。
稅務總局定期向海關總署傳送納稅信用等級為B級及以上的企業名單。企業納稅信用等級發生變化的,定期傳送變化企業名單。海關根據上述納稅信用等級等信息確認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和運輸工具。
(五)出口企業。
出口企業的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為一類或二類,并且在海關的信用等級為一般認證及以上企業。
海關總署定期向稅務總局傳送一般認證及以上企業名單。企業信用等級發生變化的,定期傳送變化企業名單。稅務總局根據上述名單等信息確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
(六)危險品不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
三、辦理流程
(一)啟運地海關依出口企業申請,對從啟運港啟運的符合條件的貨物辦理放行手續后,生成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以經停港作為貨物啟運港的,經停地海關依出口企業申請,對從經停港加裝的符合條件的貨物辦理放行手續后,生成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
(二)海關總署按日將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加啟運港退稅標識)通過電子口岸傳輸給稅務總局。
(三)出口企業憑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及相關材料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出口企業首次申請辦理退稅前,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進行啟運港退稅備案。
(四)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信息、稅務總局清分的企業海關信用等級信息和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信息,為出口企業辦理退稅。出口企業在申請退稅時,上述信息顯示其不符合啟運港退稅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稅務總局清分的結關核銷的報關單數據(加啟運港退稅標識)辦理退稅。
(五)啟運港啟運以及經停港加裝的出口貨物自離境港實際離境后,海關總署按日將正常結關核銷的報關單數據(加啟運港退稅標識)傳送給稅務總局,稅務總局按日將已退稅的報關單數據(加啟運港退稅標識)反饋海關總署。
(六)貨物如未運抵離境港不再出口,啟運地或經停地海關應撤銷出口貨物報關單,并由海關總署向稅務總局提供相關電子數據。上述不再出口貨物如已辦理出口退稅手續,出口企業應補繳稅款,并向啟運地或經停地海關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貨物已補稅證明。
對已辦理出口退稅手續但自啟運日起超過2個月仍未辦理結關核銷手續的貨物,除因不可抗力或屬于上述第(六)項情形且出口企業已補繳稅款外,視為未實際出口,稅務機關應追繳已退稅款,不再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
(七)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根據稅務總局清分的正常結關核銷的報關單數據,核銷或調整已退稅額。
四、各地海關和稅務部門應加強溝通,建立聯系配合機制,互通企業守法誠信信息和貨物異常出運情況。財政、海關和稅務部門要密切跟蹤啟運港退稅政策運行情況,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上報財政部(稅政司)、海關總署(綜合司)和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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